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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发布日期: 2020-06-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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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我市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细化修复条件。《通知》明确,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主动纠正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且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排除其在我市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鼓励和督促失信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

    二是优化修复程序。《通知》结合国家和我市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对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和办理程序、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失信主体可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统一报市财政局实施修复,避免多头申请和重复提交材料,切实减轻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成本。

    三是强化修复责任。《通知》强化信用修复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修复,同时还将该情况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坚决禁止以不诚信手段修复信用记录。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决不允许出现“该修不修”“不该修而修”以及久拖不办等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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