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 2021-10-13 14:33      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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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财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全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源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源政策。

    (三)承担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概预(结)决算。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有关职责。

    (十三)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政政策。监管地方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财务,参与监管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十四)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和监督评估制度。

    (十五)负责本系统理论政策研究、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信息和咨询工作。

    (十六)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十七)负责本系统支持招商引资的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关于宏观调控职责分工。区财政局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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