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预算绩效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0-9749-2023-00079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  号: 津滨财预〔2022〕85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2-20
发文日期: 2022-12-20
有效性: 有效


津滨财预202285

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

预算绩效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级部门、各街镇、各开发区财政局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专家在我区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预算绩效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财政局                                              

                                                                                                  2022年12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预算绩效

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区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各区级部门、街镇(园区)、各开发区对市财政局组建的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使用及专家入库推荐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进行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滨海新区各区级部门、街镇(园区)、开发区可以推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专家入库,可以抽取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专家服务费,服务结束后向区财政局反馈选用专家履职情况。由区财政局定期汇总推荐及选用情况后,统一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条件、权利与义务、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选聘条件,即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专业能力条件,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专家库出库管理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家入库推荐

 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入库可采用推荐方式财政局发出统一书面通知,由推荐单位组织填写《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研究(实务)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区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申请人员根据条件自主申请参与预算绩效研究专家库和预算绩效实务专家库(可以兼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研究(实务)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复印件;

(四)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开出版刊物或所发表文章等资料复印件;

(五)以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业绩材料等复印件;

(六)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财政局组织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颁发专家证书并告知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经审核可以同时兼任预算绩效研究专家和预算绩效实务专家。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区级部门、街镇(园区)、开发区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选用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做好评价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的选用遵循下列流程:

各区级部门、街镇(园区)、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3),提出所需专家专业类别、数量、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需要回避的单位和需要专家提前审阅的相关资料信息(电子版)等信息,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  专家的选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专家的选用应当依据需求随机抽取。

(二)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1.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2.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3.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况。

委托方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  专家完成相关受托工作后,委托方应详细记录对专家的综合评价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街镇(园区)、开发区备案。

第十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十六  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专家尽责履职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十七  专家服务结束后,各区级部门、街镇(园区)、开发区应将专家选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选用情况包含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填写《专家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每年年初,区财政局滨海新区上年度选用专家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局。

第五章  

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研究(实务)专家入库申请表

2.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专家出库申请表

3.专家使用申请表

4.专家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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