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 2024-08-30 11:18      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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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全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源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源政策。

    (三)承担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概预(结)决算。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本区金融稳定和发展的总体布局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建议,开展本区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规划、政策等研究。

    (十二)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金融发展等重大事项,协助做好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工作,营造健康优质金融环境。协调开发区金融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金融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十三)牵头研究分析全区金融风险形势,组织开展金融风险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研究。按照管理权限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化解处置方案。

    (十四)按照管理权限,完善、规范全区资本市场体系。负责推动全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做好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为全区企业利用各种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提供协调服务。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关金融领域信访和属地维稳工作。协调推动金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领域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十六)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做好对全区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类组织、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地方交易所引导和规范相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有关职责。

    十九)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政政策。监管地方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财务,参与监管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十)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和监督评估制度。

    )负责本系统理论政策研究、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信息和咨询工作。

    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本系统支持招商引资的工作。

    )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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