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村街) |
津滨财采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0001671189
法定代表人: 祝照新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西半圆路28号
本机关在调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渣土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大气治理洒水抑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3)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现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委托天津丽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渣土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大气治理洒水抑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3)政府采购活动,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你单位分别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7日公告采购合同。
违法事项一: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渣土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1),该项目成交金额及《新村街小区渣土清运服务协议》约定的金额为40万元,你单位在合同履行中与成交供应商追加服务,追加金额为56.47万元。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8〕3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采〔2019〕3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故你单位追加的服务项目应实施政府采购,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项二: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大气治理洒水抑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3),该项目成交金额及《道路洒水抑尘服务合同》采购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你单位在合同履行中追加服务,追加金额为100.68万元。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8〕3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采〔2019〕3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故你单位追加的服务项目应实施政府采购,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渣土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1)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大气治理洒水抑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LA-2019-0303)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关于新村街道办事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津滨审经移[2021]1号)、《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举报事项调查通知书津滨财采举通〔2021〕4 号的回复函》、你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向你单位依法发出《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科室: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国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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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0 年5 月20 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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