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滨海新区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
2019年度滨海新区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的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9年度滨海新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审议意见》(津滨人发〔2020〕31号)的要求,区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与区国资委、市规自局滨海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狠抓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责任意识,着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一)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资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于近期出台一系列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如《滨海新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滨海新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2020版)》、《滨海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配合上述文件研究制定《滨海新区区直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滨海新区区直属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试行)》、《滨海新区区直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滨海新区区直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持续丰富国资监管制度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继续强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按照向管资本为主转变监管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优化监管导向,切实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聚焦管资本深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围绕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重点,梳理优化国资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和工作内容,按照制定的权责清单规范履职,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进一步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要求。二是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全面落实“清单”管理,厘清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的权责边界。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实际,按照已制定的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国资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滨海智慧国资”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各级法人和管理主体实现信息化管理。2020年底,完成“滨海智慧国资”监管平台上线试运行,2021年实现全面应用。
(三)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力度,重点防范化解风险。一是自觉接受各种监督。构建人大、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出资人和社会“多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二是建立监督联席制度。推进国资监管机构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疑点线索推送、问题核查、意见反馈整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协同配合。三是健全监督问责制度体系。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通过建立外部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国资部门检查核实、相关机构问责追责的监督工作闭环机制,促进企业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二、关于“健全激励机制,着力推进企业混和所有制改革”
(一)坚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分层分类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坚持整合重组与混改、出让、出清并行发力的改革方式,倒排工期、压茬推动,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入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实力民企、外资企业参与混改。全面推进竞争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资本持股;规范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实力强、信誉优、社会责任感强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方案,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二)合理设计和调整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
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定位,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鼓励竞争类企业合理设置股权比例,引入各类外部战略投资者控股,全面参与公司治理。探索设立混改专项基金,发挥基金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渠道。
(三)稳慎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
遵循中央和天津市关于企业员工持股操作性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开展骨干员工持股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相关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明确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公开透明,防止利益输送。
(四)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
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制定章程,落实董事会各项法定权利,全面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支持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国有股权比例低于50%且其他所有制股东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控。坚持“混改方案审定一户,企业领导人员身份转换跟进一户”、“签约成功落地一户,制式转换完成一户”原则,主动与战略投资者研究确立董事会构成,实现董事会对经营层成员选聘。
(五)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的监督
加强国企混改全过程监督,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链条监督闭环。规范“清审评”管理,紧盯决策审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重点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严防利用混改之机谋取私利。充分保障职工对混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评估工作,严格履行职代会程序。通过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将纪检监察工作嵌入混改工作全过程,对借混改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等行为严肃查处。
三、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着力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开展直属企业集团的“三项制度”改革
以落实三项制度改革为抓手,打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国资新军。以滨海国投经理层、中层市场化选聘为试验蓝本,做好区域“三项制度改革”落地的顶层设计,推动全员竞聘、市场化薪酬改革、聘任制经理层、职业经理人及员工持股等改革事项,成熟一个,向全区推广一个,进而搞活国资系统“一盘棋”,以“滨海国投为样板”,服务新区国企改革大局。坚持贯彻落实两个“权责清单、授权放权清单”为抓手,加快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将应当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事项归位于企业。
(二)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证券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资本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紧紧围绕新区总体布局而布局,围绕新区整体规划而规划,落实好国有资本布局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工作。在规划完善的基础上,严格围绕规划主业加快投资布局,推动国资由传统产业向符合新区产业规划的新产业转化。积极与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合作,加强区域国有资本的流动性,提高国有资本的证券化水平,为新区增加更多优质的国资背景上市公司。二是借助制定《2021-2022年新区国企改革行动方案》之机,调整现有国有资本布局。在近期完成区国投公司专业化重组,归并7家集团、规划3大发展板块,明确主业功能的基础上,继续做实和完善区国投公司的产业投资功能、基金化运营能力,发挥国有资本在扶持新兴产业,助推新动能引育中的作用。三是有效发挥国有经济在优化结构、畅通循环、稳定增长中的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主责主业,有针对性地提前调整结构,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区属国有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推进混改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中央企业、其它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合作。结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设,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支持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按市场化原则有序重组整合。
(三)着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全面梳理资产负债情况,摸清企业资产价值、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提前进行债务风险压力测试,制定完善应对措施。严控新增债务,对外举债要综合考虑当前和长远偿债能力,提前做好偿债计划安排。严格审核投资事项,新增对外投资项目要充分论证,实行更加严格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投资后评价,从源头控制风险。建立国资监管机构与企业上下贯通的风险预警机制,降低国有企业流动性风险和债务风险,增强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分类处置混改剥离和清退企业和资产
采取“混改+退出”分类管理模式处置剥离和清退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国资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畅通处置和退出通道。对混改后存续的企业,区分行业或业务板块,进行专业化整合,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对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运营、资不抵债企业,运用破产、注销、产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清退处理;对历史包袱重、短期无法退出的企业,通过管理赋能维持生产经营,力争实现减亏扭亏;对未来继续经营的企业,推进“二次混改”。对有重整价值的资产,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资产整合、混改、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处置盘活。区分权属状况分类处置房产土地,对权属清晰的房产土地,根据资产特点及实际用途,最大限度盘活房产土地资产。
(五)统筹管资本要求改进考核评价体系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针对企业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等不同特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将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围绕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考核目标确定及调整机制,突出创新驱动,强化行业对标,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权重,更加突出创新驱动,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在出台《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的同时,制定工资决定机制办法和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按照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等分类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与重点改革任务挂钩、与企业业绩挂钩,增加考核难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四、关于“加强金融企业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的授权管理体制,由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分级分类管理,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资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二)不断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实行全口径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全口径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完善基础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制度,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规范经营绩效考核和工资薪酬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结果与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工资总额的联动机制。
(三)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
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我区国有金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全面防范金融风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做好金融领域风险排查和防控工作。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督促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坚持审慎经营,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专此报告。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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