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
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津滨财采〔2021〕9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各一级预算单位,各街镇(园区):
为打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2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专项自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我区各开发区、区属预算单位、各街镇(园区)及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二、自查内容
各级预算单位应重点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等问题,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2.是否存在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的问题。
3.是否存在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落实,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反馈。
(二)及时报送自查结果。各主管预算单位应结合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清理和纠正违规问题,于2021年 11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自查和清理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区财政局国库室电子邮箱。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
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年11月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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