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财综〔2022〕91号
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审计局关于
印发《滨海新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
为加强滨海新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债券资金安全性,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经报请区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滨海新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审计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区本级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债券资金安全性,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资金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三条 基本要求。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专项债券资金到位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和使用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保证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用途使用。
第四条 管理职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审核建设单位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债券资金,监督债券资金合规使用,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筹集债券还本付息专项收入。区财政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债券资金申请,审批、拨付债券资金,组织专项债券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按期偿付专项债券本息。建设单位负责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债券资金申请,提交真实准确的证明文件并及时使用债券资金。
第五条 申请条件。专项债券发行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区财政局签订《滨海新区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偿还协议》。主管部门申请债券资金,应向区财政局对口业务室报送《滨海新区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核意见表》、资金使用计划及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量计量单、成果文件等必要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立项主体为企业法人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当以建设单位名义开立项目资金三方共管账户,共同监督管理债券资金的使用,保证债券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拨付程序。按照《滨海新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相关业务室于债券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预算指标;批复下达预算指标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用款计划申请,区财政局相关业务室审批计划,国库室下达用款计划额度;用款计划生效后,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支付信息并提交支付申请,区财政局对口业务室复核,区财政局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支付部复审后,国库室拨付债券资金,债券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最终用款方或建设单位专项债券资金共管账户。区财政局相关业务室定期将专项债券拨付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综合业务室,由综合业务室实施债券资金全过程跟踪。
第七条 跟踪监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应当同步录入财政部地方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进行动态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区财政局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规定程序调整用途。
第八条 偿还保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度平衡方案,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按期偿付专项债券本息。区财政局将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纳入项目主管部门预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专项收入的,通过扣减主管部门项目预算等方式,筹集还本付息资金。
第九条 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建设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债券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规定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条 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债券项目按期投入运营,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债券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发行的区本级专项债券,以及各开发区管理的专项债券资金,比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核意见表
2.滨海新区新增政府专项债券使用偿还协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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