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适用规则,建立了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效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司法局有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在认真全面梳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总结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执法实际,积极吸收借鉴兄弟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适用规则。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基准主要内容。政府采购类处罚裁量权基准共57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幅度、种类进行了细化量化,覆盖市财政局权责清单中该类全部处罚职权。每项裁量权基准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划分相应的裁量阶次。
(二)规则主要内容。政府采购类处罚裁量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对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了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裁量权基准并遵守本规则,各区财政局可以参照适用基准。规则要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有效期2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财政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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