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财办〔2024〕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室、综合服务中心:
为提升滨海新区区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规范全过程跟踪评审程序,依据财政部、天津市财政局及我区相关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津滨财办〔2020〕10号)予以废止。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
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滨海新区区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规范全过程跟踪评审程序,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预算评审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23〕95号)、《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基〔2022〕63号)、《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津滨政发〔2020〕22号),结合滨海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以下简称“跟踪评审”),是指从项目立项确定为财政投资类项目开始,至项目竣工完成的建设过程中,以控制项目投资、实现项目绩效目标为目的所开展的动态跟踪评审方式。主要形式包括: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审核、合同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项目付款审核、工程结算审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项目实施情况后评价等。
第三条跟踪评审适用于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项目或区级财政投资规模大、涉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其他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跟踪评审业务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能够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该机构可以是独立机构或联合体。
第五条 开展跟踪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结论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受区财政局各业务室委托负责实施跟踪评审;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中介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各阶段产生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评审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跟踪评审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评审准备阶段、前期评审阶段、实施评审阶段、后期评审阶段。中介机构根据本规程规定或应中心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各阶段评审情况及各专项工作书面审核意见。评审结论最终形成四份成果报告,即:项目前期评审报告(预算评审报告或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工程总结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和全过程跟踪评审总结评价报告(见附件)。
第八条 评审准备阶段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跟踪评审的中介机构,并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
(二)在接到评审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在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向中心提交评审计划,明确评审范围、评审阶段、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人员组成、控制目标及相关事项。
(三)评审计划经中心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启动会,向建设单位就评审计划和所需评审资料进行详细说明和答疑。中心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负责相关协调沟通工作。
(四)中介机构按照评审计划,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资料,完善评审方案,做好全面准备工作。
第九条 前期评审阶段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事项的审核,预算不得突破概算。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
(二)招标(采购)审核
1.招标(采购)文件审核
对项目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审标准、办法及商务条款特别是涉及总价平衡、报价调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招标(采购)文件经审核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内容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2.招标控制价审核
凡是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项目内容,需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采购)控制价进行审核,招标(采购)控制价不得突破项目预算。
3.对某些征拆、切改或其他不需公开招标的内容,应进行预算审核,预算审定金额不得突破概算。
(三)合同审核
1.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对合同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包括: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项目组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与建设单位核对并取得一致。
2.合同签订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核,由项目组内具有审查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章。
第十条 实施评审阶段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主要隐蔽工程或重要节点验收前,提前通知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应记录隐蔽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留存照片、影像资料,必要时应针对此部分内容出具审核意见。
(二)签证和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核实的原则,项目组应做好临时应急工程、突发事件的记录,审查建设单位签证的规范性、准确性。遇重大设计变更时,应从签发手续是否齐备、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变更量造价是否合理等方面重点审核。项目组对重大设计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进行审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就审核结果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及时报告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现场签证,项目组对于引起的造价变化事项进行审核,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审核
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情况,项目组应对项目单项结算、资金拨付、进度款支付、预付款扣回等内容定期统计与分析,按项目进度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及时报告本中心。
(四)分段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进度节点,负责组织承包单位及时编制阶段性结算,阶段性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项目组对单位、单项工程量进行审核,出具阶段性结算评审报告,并及时提交中心确认。经各方确认的阶段性结算报告作为竣工结算报告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一条后期评审阶段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完整的结算报审资料,项目组汇总分阶段结算审核结果,审核确定项目最终工程造价,出具工程总结算评审报告。
(二)项目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往来款项和结余物资的清理工作,做好交付使用资产的分类和成本归集工作;对照项目概算、预算,总结、分析、评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评审要素,出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三)项目组应在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跟踪评审总结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围绕项目评审控制目标分析问题、总结经验,重点从项目决策情况、过程管理情况、项目产出情况、取得效益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分析评审实施效果,给出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跟踪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对项目评审人员、评审行为、评审报告和档案管理等内容的稽核复查。
第十三条评审人员
(一)中介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评审人员,并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评审人员应严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密义务不因委托工作结束而终止。对因资料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跟踪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五)评审人员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评审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并终止其参与本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行为
(一)对项目评审行为的质量控制主要指对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稽核复查,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以及对重点项目的专家会审和绩效考核等。
(二)中介机构应当安排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稽(复)核工作,进行内部三级复核。
(三)中心项目负责人采取全面稽查复核方式对项目进行再复核并对项目评审完成质量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
(一)跟踪评审形成的各项成果报告均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审情况和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作重点说明。
(二)各项评审报告均需按报告类型和法律规定,经中介机构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及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后上报本中心。
(三)评审报告应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附件资料等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分类、归档及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归档资料包括:被评审单位提供的立项批复、初设批复、实施方案批复、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报审资料;现场踏勘和测量记录、取证原始资料、过程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工作联系单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专项书面审核意见及各项评审成果报告等。
(三)跟踪评审的项目档案必须按照项目分类归档,需完整保存涉及项目全过程的所有有效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跟踪评审的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特殊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付费
第十七条 参照天津市《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136号)中有关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付费原则,跟踪评审的咨询服务费以项目总投资为计费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并下浮20%作为基准价格。中心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对中介机构绩效考核情况核算具体项目付费金额并按期支付。
第十八条 跟踪评审所产生的四份成果性文件,即项目前期评审报告(预算评审报告或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总结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和全过程跟踪评审总结评价报告占评审基本付费的比例分别为30%、30%、20%、20%。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为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各项评审结论和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评审结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该结论。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并因此造成相关损失的,中心有权终止其承担区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暂不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津滨财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滨海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计划
2. 工作日志
3. 滨海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进度报告
4. 评审简报
5. 三项审核意见表
6. 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
7. 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8. 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9. 项目阶段结算评审报告
10.项目总结算评审报告
1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12.全过程跟踪评审总结评价报告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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