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滨财采罚决[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金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75UYE3M
法定代表人:王哲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街道常州里49楼1门505
本机关在调查天津市滨海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ZB-2023-A-461)的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业绩中,包含你单位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复印件,该份合同与天津诺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合同复印件高度一致。经函询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回函称未与你单位签订该合同,此份合同复印件为虚假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天津市滨海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ZB-2023-A-461)你单位的响应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度(第二次)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ZB-2023-A-419)天津诺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情况说明(关于项目进度)、相关支付发票、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举报事项调查通知书(津滨财采举通〔2024〕25号)、天津市金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调查事项的情况说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核查合同造假情况线索的回函》、对天津市金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问询笔录、《购销合同》等材料。
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滨财采告知[2025]1号),告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津财规〔2023〕14号)第39项之规定,本机关: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该项目目前已签订合同并完成履约,实际采购金额为571634元,遂处以你单位采购金额8.5‰的罚款,即罚款4858.88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科室: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国库室
地 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1号楼B422室
电 话:022-65306833
邮政编码:300456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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