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
津财综〔2021〕18号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并行过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医疗收费票据,范围包括《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两联、手工三联)、《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两联、手工三联)、《天津市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机打两联)。
二、不再印制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已印制的旧版票据可在过渡期内与新版票据并行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用票单位使用已停用的财政票据,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三、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用票单位做好新、旧版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确保平稳有序。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快本单位信息系统升级,确保在过渡期结束前如期启用新版票据,同时充分消化已领用的旧版票据,避免资源浪费。过渡期结束后,对尚未使用的空白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我市医疗收费票据换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1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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