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津滨财预〔2021〕67号
区级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新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区级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罚没财物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罚没财物处置的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建立完善相应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罚没财物管理的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提高财物处置效率
各区级执法机关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罚没财物处置效率,降低仓储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公开拍卖罚没财物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各区级执法机关原则上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存在特殊情况不宜采取无底价拍卖,或通过其他方式也能实现罚没财物效益最大化时,区级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进罚没财物处置、变现。
三、加强财政监督指导
各区级执法机关应按年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罚没物品管理情况,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域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同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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