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3-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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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财债务〔2019〕6号

    津财债务〔20196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规定,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我市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细则所称政府债务包括政府一般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我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范围的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各区政府及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区财政局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政府债券相关信息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财政局应在门户网站上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各区财政局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条 为按时公开我市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各区财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月度新增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申请,具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主管部门、发行日期、发行规模、债券性质、债券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为按时做好我市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公开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各市级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应在债券发行前10个以上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上述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为按时做好我市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公开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六)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各市级使用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应在债券发行前10个以上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上述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第三方评估信息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为做好再融资债券发行公开,各区财政局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报送再融资债券拟发行规模以及原债券名称、代码、发行规模、到期本金规模等信息。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各市级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应当公开债券存续期信息;各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公开债券存续期信息。债券存续期信息具体包括: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各市级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应当公开债券存续期信息;各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公开债券存续期信息。债券存续期信息具体包括: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的,各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问责结果,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相应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相应区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市级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以及区级财政部门、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各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市财政局要求履行调整程序,市财政局将按要求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局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进展,一并提供本级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信息或其网址备查。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履行省级财政部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职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级使用债券资金部门及单位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各使用债券资金部门及单位负责按要求及时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局要将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公开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同时将具体内容、网址、图片等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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