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市财政征收局、各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推广,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要求,制定新版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新版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种类包括:《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天津市财政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 二、新版财政票据随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线运行同步启用,代替原有天津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中财政票据。 (一)新版《天津市财政票据》同步代替下列原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将票面要素中“财政票据名称”项统一设置为“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 1.《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2.《天津市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 3.《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机打)》; 4.《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微机)》; 5.《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 (二)新版《天津市财政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将票面要素中“财政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新版《天津市财政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将票面要素中“财政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全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线运行工作计划在2019年9月底完成,2019年底以前为新版财政票据与原财政票据并行过渡期。过渡期内新版票据和原票据并行使用,过渡期后一律使用新版财政票据。 四、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上线推广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的同时启用新版财政票据,过渡期后组织做好原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核准、销毁等工作。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规范财政票据及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依法合规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附件:1.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2.天津市财政票据(机打)式样
附件 1 附件 2
2019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