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进口支持资金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5-09-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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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进口支持资金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机科〔2015〕16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16号),为做好2015年度进口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在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期间完成的,《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设备和商品的进口,按照不高于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标准给予支持。

    二、申请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具有发改委开具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的设备。

    (三)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目录》中商品,且单类商品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的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四)企业必须是在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期间完成的,《目录》中设备和商品的进口,以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为准。

    (五)申请进口支持资金的企业,进口设备的必须为收货单位,进口商品的必须为经营单位,以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为准。

    (六)对同一进口产品,企业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三、需报送的书面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及电子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进口产品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

    3.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或自成立至今)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申请支持资金的进口产品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

    4.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报告正文字体字号用仿宋4号,段落标题用黑体小3号,总题目用黑体3号,左右边距留2.5厘米,纸张尺寸A4。

    (二)《进口支持资金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支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申报进口产品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并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支持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七)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的《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4)。

    (八)进口设备的企业还需提交由发改委认定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九)进口对外投资项目类商品的企业还需提供由商务部核发或由市商务委代商务部核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合作或买断协议、投资所在国注册文件。

    (十)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封面、目录、正文组成,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封面字体字号、目录请参照“申报材料格式”(附件5)。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滨海新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各功能区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后于10月25日前将两部门联合盖章的汇总表(见附件6)一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两份)报送市商务委,逾期不予受理。

    各区县在提交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文件电子版,包括:所在区县进口支持资金汇总表,企业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以及申请表。其中,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资金申报说明用WORD文档,资金汇总表和企业资金申请表用EXCEL文档。

    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2。

    (三)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进口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

    2.进口支持资金申报说明

    3.进口支持资金申报表

    4.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5.申报材料格式

    6.进口支持资金汇总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宋国华;

    联系电话:58665522、18920175522;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

    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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