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6-04-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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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626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统一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今年3月至9月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措施;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区县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开展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3月—2016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进行。

    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主管部门、各区县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定期通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度情况;资产清查结束后,将对本次资产清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附件: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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