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财综〔2016〕113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房管局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业务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原《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停止使用,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新版票据领购手续。各区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新版票据作为办理房屋登记依据。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办法的,将依据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老版票据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票样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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