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新区出台管理办法积极盘活存量资金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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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出台管理办法积极盘活存量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日前区财政拟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办法》对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资金清理范围和对象,包括与区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二是明确了资金清理规范和时限,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结转资金中基本支出结转的50%,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其余50%部分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统筹使用。三是明确了资金审核使用流程,由区财政审核确认预算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并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单位上缴资金统筹用于重点项目支出。

    按照《办法》规定,我局印发了《关于清理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的通知》,着手开展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额结转资金清理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结余结转清理工作,提出清理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同时建立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管理衔接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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