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销毁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的通知 |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文件
津滨财预〔2017〕106号
区财政局关于销毁保存期满财政票据
存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新区财政局拟定于2017年下半年对各部门(单位)保存到期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查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拟销毁的是各单位2012年及以前年度保存到期未销毁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
二、各单位将保存到期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按年度、按类别整理后,装入白色编制袋(单位自备),并在袋上贴上标签,注明年度、票据名称、销毁数量。同时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登记造册,并填写《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和《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明细表》(见附表一、二),一式三份,附表于2017年10月18日前报送至新区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三、保存到期需要销毁的每本票据存根都应在封面上填写收费起止时间、收费总金额,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对作废票据应逐页加盖“作废”印章;对遗失的财政票据应按规定在区级或市级报刊申明作废,并将当期报刊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一并书面报告新区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
四、新区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将对各单位经审验予以核准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实地抽查后,由各单位自行送至“天津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进行销毁。
五、天津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开发区腾达工业园腾达一支路15号;联系电话:24558330。
附件:1、保存期满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毕艳文、孙文兰 联系电话:2530099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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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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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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