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因“812”爆炸事故受损非营运机动车保费补偿工作公告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5-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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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因“8.12”爆炸事故受损非营运

    机动车保费补偿工作的公告

    天津港“8ž12”爆炸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机动车辆存在不同程度受损。为了积极做好后续赔偿工作,定于11月16日起开展保费补偿协议签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工作流程

    1.申报登记。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在通知中明确的集中受理时间内到指定服务点向新区金融服务局提出商业险保费补偿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所需要件或证明。

    2.审核确认。新区金融服务局依据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受损车辆商业险投保情况,审核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受损车辆本年度商业险保费金额的30%计算补偿金额,如有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的情况,不计免赔的差额部分纳入补偿金额。

    3.签署协议。由新区金融服务局现场工作人员与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居民或车主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提出与受损车辆相关的其他赔偿要求。

    4.保费补偿。根据已签字确认的补偿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提供的收款账户。

    二、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为有商业车损险的非报废受损车辆:

    1.已投保商业车损险并向承保公司报案完成定损维修的,补偿当年度商业险保险费的30%。

    2.补偿未投保商业车损险不计免赔的差额部分。

    3.向承保公司报案登记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

    三、申报要件

    1.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需交材料:①商业险保险单②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复印件③受损机动车辆行驶证。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事宜由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保险受益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如有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受益人不一致的情况,须由所有人及保险受益人一同赴签约点签约。在签约协议上另行签署相关声明。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时间

    11月16日-11月30日(工作日9点-16点30分,周六日休息);

    2.办理地点

    泰达学院三区一楼大厅。

    从11月16日起,符合条件的车主,可按照《签约须知》的有关要求,带齐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以上地点签订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受损非营运机动车损失赔偿协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与工作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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